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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刑初字第00352号

张野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10-17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招摇撞骗
当事人
张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35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野,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抓获,同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25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野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泽宇、陈铁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张野身穿自己购买的假警服与被害人高某和杨某结识,化名“张扬”并冒充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民警,骗取而被害人的信任。此后,被告人张野谎称以和被害人高某处对象为由,在沈阳市和平区内骗取高某白色iPhone5型移动电话一部;随后,被告人张野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杨某修理肇事车辆为由,在沈阳市和平区内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佳能600D照相机一部、佳能18-135mm镜头一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王某、程某、孙某、徐某的证言,手机截图、指认地点照片、警服照片,发票、收据、银行卡查询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野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能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一款、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野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二、追缴赃款人民币八千元整,依法返还被害人杨某、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苏博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梅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