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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恢字第00039号

徐桂生与武汉俊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桂生,武汉俊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恢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徐桂生。被执行人武汉俊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桂生与被执行人武汉俊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鄂蕲春执字第0028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蕲春县太平国有林场六组的房屋三栋(该三栋房屋建筑总面积为2942.96m2,分别以马晓红、赵帅、赵建华名义办理的房产证,房产证号分别为蕲春国用(2007)第26054406010、26054406011、20654406012),因被执行人武汉俊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对原查封的房屋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俊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蕲春县太平国有林场六组的房屋三栋(该三栋房屋建筑总面积为2942.96m2,分别以马晓红、赵帅、赵建华名义办理的房产证,房产证号分别为蕲春国用(2007)第26054406010、26054406011、2605440601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胜

审判员  张国全

审判员  田 茂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顾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