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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62号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支行与薛正荣、李长林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支行,薛正荣,李长林,成静,成来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62号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吴堡兴堡西路。负责人丁颜刚,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薛正荣。被申请人李长林。被申请人成静。被申请人成来凤。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54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薛正荣、李长林、成静、成来风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支行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54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

审 判 长 杨 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虹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