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多南拉,男,藏族,因犯罪服刑。委托代理人阿科,男,藏族,住青海省泽库县泽曲镇,系上诉人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什吉,女,藏族,住青海省泽库县泽曲镇。委托代理人拉白,男,藏族,住青海省泽库县泽曲镇,系被上诉人之父。
上诉人夏多南拉与被上诉人应什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泽库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该案已庭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多南拉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夏多南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双 庆
审 判 员 拉 毛 友
代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多杰才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