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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终字第4号

上诉人夏多南拉与被上诉人应什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夏多南拉,应什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多南拉,男,藏族,因犯罪服刑。委托代理人阿科,男,藏族,住青海省泽库县泽曲镇,系上诉人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什吉,女,藏族,住青海省泽库县泽曲镇。委托代理人拉白,男,藏族,住青海省泽库县泽曲镇,系被上诉人之父。

上诉人夏多南拉与被上诉人应什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泽库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该案已庭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多南拉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夏多南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双 庆

审 判 员 拉 毛 友

代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多杰才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