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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志执字第00050号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1975年1月14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6年6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志民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息600元计算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审查立案后,于当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执行费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交来案件款38000元,执行费47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也将案件款全部领取(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米晓梅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省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