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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86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张郁林、杜启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张郁林,杜启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8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黄友焦,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健,男,汉族,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柯峻翔,男,汉族,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员工。被告张郁林,男,汉族,56岁,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被告杜启香,女,汉族,58岁,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被告张郁林、杜启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85元,减半收取954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负担。

审判员  胡丽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