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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795号

张加军与窦立彬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加军,窦立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张加军,驾驶员。被执行人窦立彬,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张加军与被执行人窦立彬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8401.0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78401.09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张加军与被执行人窦立彬侵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勇

审判员  肖健东

审判员  张立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