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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法执字第232号

高睿、王雍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睿;王雍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高睿,男,1994年2月1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普洱市思茅区人,普洱市思茅区回梓街派出所协警。被执行人王雍贵,男,1987年6月6日生,哈尼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睿依据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雍贵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60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90.00元,现已全额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84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明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