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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执字第612号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申爱社、申林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爱社,申林强,程爱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叶利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申爱社,农民。被执行人申林强,农民。被执行人程爱鱼。本院在执行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申爱社、申林强、程爱鱼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申林强、程爱鱼将本案的标的款及执行费用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春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牛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