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犍为执字第94号

赖国银与赵焱洪、秦新忠、段勇、陈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国银,赵焱洪,秦新忠,段勇,陈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赖国银,男,生于1969年4月24日(身份证号:511123196904248112),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塘坝乡牛心村8组6号。

被执行人:赵焱洪,男,生于1982年11月6日(身份证号:511123198211062912),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公平乡安乐村1组20号。

被执行人:秦新忠,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身份证号:513222197504120393),藏族,农民,住四川省理县甘堡乡熊耳村67号。

被执行人:段勇,男,生于1982年8月11日(身份证号:511123198208112931),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公平乡慈云村4组14号。

被执行人:陈飞,男,生于1986年12月20日(身份证号:500223198612208858),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卧佛镇独田村6组19号。赖国银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5164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圆

审判员  艾寅

审判员  刘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