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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21号

叶秀谦、邱剑平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20-11-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秀谦;邱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21号

原告:叶秀谦,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邱剑平,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叶秀谦诉被告邱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叶秀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共1423元,由原告叶秀谦负担。

审 判 长 鲍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莲

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帼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