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21号
原告:叶秀谦,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邱剑平,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叶秀谦诉被告邱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叶秀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共1423元,由原告叶秀谦负担。
审 判 长 鲍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莲
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帼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