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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51号

牛祥云诉王志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牛祥云,王志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51号

原告:牛祥云,男,汉族,1939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王志龙,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支公司。

原告牛祥云诉被告王志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祥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祥云负担。

审判员  张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