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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9号

2015东执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XX村。

被执行人:李XX,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XX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情况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绪军

审判员 :史传利

审判员 :张壮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王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