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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313号

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韦嘉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韦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313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委托代理人路文丽。委托代理人李晓朋。被告韦嘉。

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韦嘉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作雷

人民陪审员  曹国家

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丹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