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拟稿: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313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委托代理人路文丽。委托代理人李晓朋。被告韦嘉。
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韦嘉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作雷
人民陪审员 曹国家
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丹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