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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1022号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崮支行与刘仕成、伊永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崮支行,刘仕成,伊永香,王伟,伊廷余,蹇木刚,王文锋,宋西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崮支行。负责人龚安军,行长。被执行人刘仕成,农民。被执行人伊永香,农民。被执行人王伟,农民。被执行人伊廷余,农民。被执行人蹇木刚,农民。被执行人王文锋,农民。被执行人宋西良,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崮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仕成、伊永香、王伟、伊廷余、蹇木刚、王文锋、宋西良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蒙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3324.5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23324.57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崮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仕成、伊永香、王伟、伊廷余、蹇木刚、王文锋、宋西良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相营

审判员  于 雷

审判员  戚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