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89-2号原告张家港市和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澄杨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荣,xxx。被告江苏巨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张双龙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徐春叶。
原告张家港市和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巨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和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4元、保全费4345元,合计1006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和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二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