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和民初字第1101号

攀枝花市仁和区宏国租赁站与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宏国租赁站,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宏国租赁站。经营者孙昌国。被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康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宏国租赁站诉被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宏国租赁站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宏国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宏国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林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