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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915号

周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915号罪犯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27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开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开法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4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某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周某某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罚金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玉涛

代理

审判员  赵自辉

代理

审判员  何贤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