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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457号

李佳佳与焦晓懂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对李佳佳与焦晓懂离婚纠纷一案的执结报告书(2015)晋执字第00457号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焦晓懂申请李佳佳的离婚一案,申请执行人焦晓懂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6月9日本院受理后,由执行二组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焦晓懂,女性,1986-8-7出生地址晋州市宿村。被执行人李佳佳,男性,1986-10-16出生地址晋州市建材厂小区。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20000.0元,并取走个人财产。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①被执行人李佳佳应负担债务20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已取走个人财产。

四、结案理由综上所述,鉴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应予结案。承办人赵学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