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058号原告刘林翠。被告宝鸡宁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4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江,经理。被告李升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翠与被告宝鸡宁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升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翠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刘林翠承担。
审判员 张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