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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058号

刘林翠诉宝鸡宁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升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林翠,宝鸡宁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升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058号原告刘林翠。被告宝鸡宁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4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江,经理。被告李升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翠与被告宝鸡宁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升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翠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刘林翠承担。

审判员  张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