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82号

吴小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11-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吴小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吴小刚,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代理人乐志略,湖北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刚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小刚负担。

审 判 长  张华明

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冷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