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郝某某,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学文化,住内丘县。被告田某某,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文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