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901号罪犯李志强,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惠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3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5年6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均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对罪犯李志强予以减刑,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审判员 赵一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