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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执字第00159-1号

蔡卫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卫,徐亚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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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锦执字第00159-1号申请执行人蔡卫。被执行人徐亚锋。蔡卫与徐亚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的(2014)张锦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徐亚锋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蔡卫代为偿还的借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徐亚锋负担。因徐亚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蔡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目前被执行人徐亚锋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反馈信息表、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锦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晓     波

审判员 黄     春     法

审判员 李元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