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项树柏。被执行人贾洪吉。被执行人孟召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项树柏与被执行人贾洪吉、孟召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280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9497.39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尚未得到执行。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项树柏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审判员 魏楠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荣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