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溪、金美娟,该公司员工。被告颜从建,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叶军燕,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颜从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颜从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樊 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慧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