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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540号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解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540号原告解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称“双方已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

审判员  秦丽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