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540号原告解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称“双方已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
审判员 秦丽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