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288号原告高波,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武韦君,山东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彩云城326号。组织机构代码:86310907-9。法定代表人孙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可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波与被告烟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47元,减半收取1823.5元,由原告高波负担。
审判员 徐桂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