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互民初字第903号

向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向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903号

原告:向某某,女,藏族,1989年12月7日出生,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土族,1990年1月7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小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建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