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减字第00089号罪犯刘秀江,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苗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未刑初字第005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秀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至
二0一八年十一月一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刘秀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二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秀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0一八年一月一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丽红
审 判 员 刘延川
代理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