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村信用社。负责人刘伟强,主任。被执行人刘荣信,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被执行人刘世雄,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荣信、刘世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1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绍汉
审判员 潘光义
审判员 巫振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