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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雄法执字第102号

钟良财、钟良英、谢玉全、钟履柏、马桂英和朱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韶雄法执字第102号申请人钟良财,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南雄市古市镇,现住南雄市。申请人钟良英,女,1989年11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南雄市古市镇。现住南雄市。申请人谢玉全,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南雄市古市,现住南雄市。申请人钟履柏,男,1947年8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南雄市古市镇,现住南雄市。申请人马桂英,女,1947年11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南雄市古市镇,现住南雄市。被执行人朱定明,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申请执行人钟良财、钟良英、谢玉全、钟履柏、马桂英与被执行人朱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雄法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定明应支付赔偿款677052.9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梦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雄法执字第1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凤山

审判员  游 波

审判员  黄承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铭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