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吴永怀,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赖光火,男,198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吴聪华,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怀诉被告赖光火、吴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怀于2015年6月1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吴永怀负担。
审 判 员 李荣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乃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