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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566号

吴永怀与赖光火、吴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永怀,赖光火,吴聪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吴永怀,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赖光火,男,198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吴聪华,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怀诉被告赖光火、吴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怀于2015年6月1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吴永怀负担。

审 判 员  李荣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乃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