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2342号申请执行人陈浩,男。被执行人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浩与被执行人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04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金融机构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已被另案查封;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1021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02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晁岱卿执行员 窦金虎执行员 王青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小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