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474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韩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064号公证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铁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云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