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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74之一号

申请执行韩某与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11-2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韩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474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韩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064号公证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铁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云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