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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59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吴元胜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吴元胜,罗英,王钰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95-9。负责人曹涌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成贵,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吴元胜,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罗英,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钰炜,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被告吴元胜、罗英、王钰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558.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78.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