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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东初字第64号

李光林与齐菊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光林,齐菊香,王进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东初字第64号原告李光林。被告齐菊香。被告王进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林诉被告齐菊香、王进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林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林承担。

审判员  李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