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东初字第64号原告李光林。被告齐菊香。被告王进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林诉被告齐菊香、王进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林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林承担。
审判员 李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伟 来自:
李光林与齐菊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东初字第64号原告李光林。被告齐菊香。被告王进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林诉被告齐菊香、王进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林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林承担。
审判员 李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