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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1548号

李维喜与王云飞、李纯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维喜,王云飞,李纯国,刘衍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548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喜。被执行人王云飞。被执行人李纯国。被执行人刘衍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云飞、李纯国、刘衍山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王云飞、李纯国、刘衍山银行存款万元;

二、以上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万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