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548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喜。被执行人王云飞。被执行人李纯国。被执行人刘衍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云飞、李纯国、刘衍山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王云飞、李纯国、刘衍山银行存款万元;
二、以上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万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