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桂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向智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饶胜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国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