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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初字第264号

桂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桂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桂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向智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饶胜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国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