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162号原告陈朋,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李玉华,陈朋妻子。委托代理人陈上伟,陈朋父亲。被告袁露,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鸳鸯镇凉井村。法定代表人朱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朋诉被告袁露、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小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赖一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