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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162号

陈朋与袁露、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朋,袁露,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162号原告陈朋,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李玉华,陈朋妻子。委托代理人陈上伟,陈朋父亲。被告袁露,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鸳鸯镇凉井村。法定代表人朱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朋诉被告袁露、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小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赖一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