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50号

王钦响与毛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20-08-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钦响;毛念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50号

原告:王钦响,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毛念龙,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王钦响与被告毛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刘龙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钦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念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钦响诉称:2011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当日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1年12月2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2013年7月23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托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3日起算,按月息一分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毛念龙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0月2日,被告以买吊车为由,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王钦响现金壹拾万元,借款日期2011年10月2日,还款日期2011年12月2日,借款人毛念龙(签名并捺印)。2013年7月23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王钦响现金壹拾万元,原2011年所打欠条作废。原告称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已付清两个月的利息。其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毛念龙2011年10月2日出具的借据原件、2013年7月23日出具的欠条原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立有借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下欠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毛念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钦响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款付清止,按月息1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毛念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