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执字第773号

冯淑莲与邢亚军、马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淑莲,邢亚军、马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冯淑莲。被执行人邢亚军、马静。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连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