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冯淑莲。被执行人邢亚军、马静。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连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