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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201号

施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施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201号

原告:施某。

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员 颜 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