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201号
原告:施某。
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员 颜 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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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201号
原告:施某。
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员 颜 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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