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胡桂旺申请执行人王素琴申请执行人张玉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申请执行人胡桂旺、王素琴、张玉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做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做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志生
审判员 王友林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大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