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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民保字第147号

栾浩与李宗斌、张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龙民保字第147号

申请人:栾浩,男,汉族,居民,现住龙口市。

被

申请人:李宗斌,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

申请人:张楠,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宗斌之妻。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鲁X**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127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怡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