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龙民保字第147号
申请人:栾浩,男,汉族,居民,现住龙口市。
被
申请人:李宗斌,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
申请人:张楠,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宗斌之妻。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鲁X**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127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怡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