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056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朗其光,男,傣族,1956年10月20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1987年10月24日因犯特务罪被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朗其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治颖、王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朗其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朗其光在瑞丽市姐告贸易区民警抓获。当场在该住所客厅沙发上枕头内的一个绿色“绿箭”口香糖盒子里查获冰毒片剂,经称量,净重15.3克;在客厅茶几上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黑色丝状鸦片一包,经称量,净重1.3克;在右侧卧室鞋架上的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黑色丝状鸦片5袋,经称量,净重23.5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黑色膏状鸦片6袋,经称量,净重25.5克;在朗其光的卧室的梳妆台抽屉内查获黑色丝状鸦片,经称量,净重3.3克;在该梳妆台下面柜子内查获液体状鸦片一瓶,经称量,净重466.5克;在客厅旁库房内一竹凳子上查获冰毒片剂两粒,经称量,净重0.2克;在客厅后面查获用于吸食毒品的塑料瓶制作的水烟筒三个;并在岩某2裤包内查获被告人朗其光让其暂时保管的毒资300元人民币。被查获的毒品:冰毒共计15.5克,鸦片共计520.1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朗其光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被告人朗其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朗其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也无证据提交法庭。但其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10时许,瑞丽市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民警在被告人朗其光位于瑞丽市的家中将朗其光及到其家中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岩某1、蔡某、孙某、王某(该四人另案处理)抓获,当场在该住所客厅座椅上枕头内的一个绿色“绿箭”口香糖盒子里查获净重15.3克的冰毒片剂;在客厅茶几上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净重1.3克的黑色丝状鸦片一包;在右侧卧室鞋架上的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净重23.5克的黑色丝状鸦片五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净重25.5克的黑色膏状鸦片六袋;在客厅后面卧室的梳妆台抽屉内查获净重3.3克的黑色丝状鸦片;在该梳妆台下面柜子内查获净重466.5克的液体状鸦片一瓶;在客厅旁库房内一竹凳子上查获净重0.2克的冰毒片剂;在客厅后面查获用于吸食毒品的塑料瓶制作的水烟筒三个;并在朗其光之子岩某2的右裤包内查获朗其光让其暂时保管的毒资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5.5克,鸦片共计520.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朗其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德宏州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朗其光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零星贩卖,侦查机关当场从其家中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5.5克,鸦片共计52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朗其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朗其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5克、鸦片520.1克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云海
审 判 员 刘文彬
人民陪审员 杨 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华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