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施民二初字第124号

保山市施甸县康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德坤、张建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20-06-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山市施甸县康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德坤;张建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施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保山市施甸县康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北路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8481277-3。法定代表人刘洪,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温建祥,保山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波,保山市施甸县康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风险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德坤,男,1982年5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人,待业,住施甸县。被告张建霜,女,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粮农,住施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山市施甸县康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坤、张建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山市施甸县康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被告王德坤、张建霜已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山市施甸县康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保山市施甸县康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舒子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