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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秦执字第00041号

陈兆勇与徐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兆勇,徐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秦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陈兆勇,居民。被执行人徐煜,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兆勇与被执行人徐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都秦民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煜的银行帐户、房产、车辆进行调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都秦民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银贵

代理

审判员  卞仁彪

代理

审判员  孙红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