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林民初字第93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70年5月1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盛 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启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