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1211号

哈尔滨市金三角牧业有限公司与辽宁省绥中县鑫汇丰运输车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市金三角牧业有限公司,辽宁省绥中县鑫汇丰运输车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11号

原告:哈尔滨市金三角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镇长岭村。

法定代表人:张洪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省绥中县鑫汇丰运输车队。地址辽宁省绥中县沙河镇大台山果树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金三角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绥中县鑫汇丰运输车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金三角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金三角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文资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